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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林业局办事程序及办事指南

1、采伐许可证申领程序

林权所有者申请—资源站站审核—林勘队作业设计--缴纳林业规费--林业局审批--发证

2、木材运输证申领程序

(1)林权所有者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政科办理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交费凭证—林政科办理

3、木竹加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木竹加工企业申请—林政科审查—报市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发证

4、野生植物采集证申领程序

申请人填报申请表—区林业局林政科核实—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5、植物检疫办证程序

木、竹及制品,苗木销售单位和个人申请—区森防站检疫--缴交检疫费—麒麟区林业局森防站办理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报申请表—野保办审核--市野保站审批--省野保局发证

7、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报申请表—野保站审核--市野保站审批--省野保局发证

8、办案程序

受理--立案--行政调查--处理意见--告知--行政复议、听证--处罚决定(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执行--完结

具体办事流程:

一、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

二、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

三、申办木材、毛竹运输证的手续和程序

四、征占用林地的申办手续和程序

五、 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程序

六、山林纠纷处理程序

七 、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警务活动及办案程序

一、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

1、申请。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项目填写《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连同下列证明、文件报发证机关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

(1)法人身份证明;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3)经营使用场所证明;

(4)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2、审核。发证机关审核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证明,对符合木材经营、加工条件的准予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

3、核发证件。许可证核发机关应认真、准确地填写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性质、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

(注:省、市、县林业系统直属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分别由其所属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在异地设立的竹木经营加工单位由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直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非林业系统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

1、申请。申办单位和个人凭以下依据向发证机关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申请报告;

(2)伐区调查设计书;

(3)林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4)迹地更新方案及合同书。

2、审核。发证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齐全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准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含县属林场)林木、毛竹的商品林和毛竹采伐许可证由各县(市、区)林业局核发,国营林场、国营农场和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茂名市林业局核发。

3、 核发证件。发证人员要认真负责,按照填证要求规范填写。规定采伐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材积和采伐期限等内容。

4、收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收按规定取工本费。

三、申办木材、毛竹运输证的手续和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凭如下申办依据向发证单位申办木材、毛竹运输证。

(1)运输自产木材、毛竹的,应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运输转销木材、毛竹的,应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合理的旧木材运输证。

(3)出省运输木材、毛竹的,应持起运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木材运输证或云南省毛竹运输证。

(4)单位或个人搬迁携带的自用木材凭单位搬迁证明和个人户口迁移证申办木材运输证。

2、审核。发证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办依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准予发给木材、毛竹运输证。

3、核发证件。运输证核发单位应认真、准确地填写木材、毛竹运输证。核定供货、购货单位、起止地点、运输方式、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等。

4、收费。领取运输证收取证件工本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在销售环节中一次性征收)。

(注:1、省内运输木材、毛竹的,由当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局)核发云南省木材运输证或毛竹运输证。2、出省运输木材、毛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四、 征占用林地的申办手续和程序

1、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送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5)与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2、受理。最初受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对使用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最初受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的书面报告。

3、缴费。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省的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上报。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逐级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 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程序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主要包括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邮包检疫三类:

1、产地检疫:

⑴产地检疫检查;

⑵产地检疫处理;

⑶产地检疫签证。

2、调运检疫:

⑴受理报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必须事先提出检疫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报检单。

⑵现场检查;

⑶室内检验;

⑷除害处理;

⑸结果评定(办证放行)。

3、邮包检疫

国内邮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邮寄单位或个人要携带邮包到当地森检机关报检,经检疫检验,未发现森检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邮局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邮寄手续。

六、山林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了山林纠纷(林木、林地的争议)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3、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的,申请人应当向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位置、四至和附图;

(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4)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6、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8、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9、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0、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警务活动及办案程序

森林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主要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项:

1、刑事执法:

(1)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

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④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⑤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11)非法狩猎案。

2、执法职权

根据有关规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

①受案

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②立案

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报告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报案人对森林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③破案、销案

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宣布破案。

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④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4、林业行政执法

(1)执法范围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可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2)办案程序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森林公安服务承诺

(1)严格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办案办事。

(2)绝不刑讯逼供,欺压群众。

(3)做到热情服务群众,便利群众投诉办事。

(4)做到迅速接警、及时处警、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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